为规范同等学力申硕人员(以下简称“申请人”)课程学习阶段的学术行为,坚守学术诚信,保障培养质量,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的规定》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及《山东理工大学科研诚信规范(试行)》《山东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》等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,结合同等学力申硕培养工作实际,制定本须知。本须知适用于所有在我校接受同等学力申硕课程学习的申请人。
申请人在课程学习阶段(含课程作业、课程论文、实验实践、考试考核等所有学术相关活动),须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原则,恪守学术道德底线,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坚守原创性原则
所有课程作业、课程论文等学习成果均须为本人独立完成,真实反映自身学术思考与研究能力。严禁抄袭、剽窃、侵占他人研究成果(包括已发表论文、未发表手稿、网络资源、同学作业等);严禁编造研究过程、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、图表、结论、检测报告等;严禁买卖、代写论文或课程作业,严禁虚构同行评议意见等弄虚作假行为。
(二)规范成果署名与标注
若课程学习成果涉及合作研究,须按参与者对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,署名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确认。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,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。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学习相关研究活动,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“山东理工大学”;若成果涉及资助项目,须如实、全名标注项目信息,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内容。
(三)严谨引用他人成果
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,须注明原始文献的出处(包括作者、标题、来源、发表时间等核心信息),确保引用准确、完整。严禁使用未经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;若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但未直接使用,也应作出明确说明,避免遗漏或错误引用,杜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。
(四)遵守考试与考核纪律
课程考试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与我校同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同时、同卷参加考试。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,包括携带违禁物品入场、抄袭他人答案、传递答案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、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。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须签署《诚信承诺书》,承诺遵守学术诚信与考试纪律。
(五)规范科研经费与伦理要求
若课程学习涉及科研经费使用,须遵循“合规、合理、节约”原则,凭真实票据报销,严禁制造、提供虚假票据或证明材料套取经费。同时,须遵守科研伦理规范,在涉及人体实验、动物实验、涉密信息等相关学习活动中,严格遵循国家及学校的伦理审查要求。
为保障学习成果的原创性,我校对同等学力申硕课程论文、重要课程作业等成果实行查重检测制度,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查重范围与检测对象
查重范围涵盖所有必修课程、选修课程要求提交的课程论文、课程设计报告、实验报告等核心学习成果。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文本供学校检测,未按要求提交或逾期提交的,视为该课程成果不合格。
(二)检测系统与合格标准
课程成果查重统一采用“中国知网”(CNKI)检测系统。合格标准为:成果总重复率(含参考文献)≤15%;若存在单段重复超过200字的情况,无论总重复率是否达标,均直接判定为学术不端,该课程成果无效。
(三)查重报告要求
申请人提交的查重报告须为检测系统生成的“全文对照版”,须清晰显示总重复率、段落重复率及重复内容来源对照;仅提供“简洁版”“摘要版”等非全文对照报告的,视为查重未通过,需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报告。
(四)复检与补正规定
首次查重未通过(总重复率>15%或存在单段重复超200字)的申请人,可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一次修改补正,修改后重新提交查重检测。若复检仍未通过,该课程成果按不合格处理,需按培养方案要求重新完成该课程学习及成果提交。同一课程的查重检测次数不得超过2次,逾期未完成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,将影响课程学分获取。
学校对课程学习阶段的学术不端行为实行“零容忍”态度,由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校科研专委会”)负责受理举报、组织调查与认定处理,校科研专委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,负责日常工作。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、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,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:
(一)课程学习相关处理
1.课程作业、论文等成果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,该成果直接按不合格处理,取消对应课程成绩及学分,需重新学习并提交合格成果;情节严重的,取消该课程的重新学习资格。
2.考试作弊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、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等严重作弊行为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同时取消本次同等学力申硕申请资格。
(二)纪律处分
根据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,学术不端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:
1.情节较轻(如首次轻微抄袭、引用不规范且主动改正)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2.情节较重(如抄袭比例较高、编造数据、二次学术不端)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3.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(如买卖代写论文、组织考试作弊、伪造学历学位证明材料、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)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同时撤销已获取的课程学分,取消同等学力申硕申请资格;已通过考试或获得学位的,学校将按规定撤销其学位证书,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。
(三)其他处理
学术不端行为将记入申请人的同等学力申硕诚信档案,档案材料留存学校存档;涉及违法违规的,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对恶意举报、诬陷他人的,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